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法〔2009〕3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省局扩权强县工作,确保各项扩权事项在市局与县(市)局之间顺利交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权的事项内容
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2、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零售企业);
3、开办第二、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含变更,体外诊断试剂除外)
4、执业药师注册
5、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培训与认定工作的管理
二、扩权的范围
根据省局及宁波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此次扩权范围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将在这五个单位内增设审批业务受理点。
三、扩权工作推行时间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自2009年4月30日起,在全省各扩权县(市、区)局全面推行扩权强县工作。为便于操作和统计,我市确定从2009年5月4日起,在全市各扩权县(市)局全面推行扩权强县工作。同时为确保该项工作能顺利过渡,确定5月份为双轨制运行期,在此期间,市局仍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受理已扩权至各县(市)局的各行政许可事项,6月份起将不再受理。
四、扩权工作推行后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
自2009年5月4日起,各县(市)局直接受理其辖区内申请人就扩权的许可事项提出的许可申请,各县(市)局在接收材料后出具接收凭证,并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涉及审查及现场检查的事项,各县(市)局直接在省局组织指导下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审查及检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按规定发放许可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将行政许可证书或文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