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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市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门化监管队伍建设意见》,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培训目标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围绕实现“让宁波的药品更加安全,让宁波的食品监管更加到位”的工作目标,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宁波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条 培训原则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有序、有效、经济原则。立足监管工作岗位,实践锻炼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培训与“走出去”培训相结合。以岗位锻炼、普遍提高、本地培训为主。

  第三条 培训职责

  政治处是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根据各处室申报和经费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培训项目的协调落实和检查督促;牵头协调在市外培训项目的联系和商谈;负责全员培训的组织落实。

  办公室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并对各项培训经费进行审核、收支管理和涉及全系统人员培训的后勤保障。

  各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提出年度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外培训与协作单位的联系和内容的商谈;落实市内培训项目。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负责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参与、配合和落实市局组织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项目。

  第四条 培训工作程序

  各牵头处室(单位)在认真总结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建议,于1月10日前报送政治处。培训项目要有初步方案,主要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人员、聘请师资、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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