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在申报的专业上“√”,不要多选或漏选。
2、此目录用A4纸打印,粘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3、所有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或公证机关公证后,须密封送高评委材料收理点。
4、申报者联系电话:
一、申报条件:
1、获博士学位后,担任工程师职务两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虽暂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但在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1)、任工程师职务期间考核成绩有三年为优秀,本次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经区、县、局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业务技术部门推荐者。
(2)、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3)、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及以下二项的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及以下二项的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金、银质奖,质量奖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持组织实施者。
(4)、在区、县、局以上部门立项的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攻关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暂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申报者,必要时将进行面试答辩。
任职年限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本年度达退休年龄人员的申报材料不受理。
二、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分别按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54号文和沪人[2008]26号文规定办理,不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申报者,不受理申报材料。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市人事局沪人[2008]38号文规定,申报者须提供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同时须提交近五年累计不少于216学时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证明。
不能提交上述结业证书者,将不予评审。
四、论著、论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