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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开展上海市2008年年中渔政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开展上海市2008年年中渔政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沪渔政[2008]42号)


各区(县)渔政管理检查站:

  为全面提高上海市渔政管理机构执法水平,加快推进都市型现代渔政管理模式建设,根据本市渔政管理工作考核计划,我处将对各区(县)渔政站2008年上半年渔政管理工作开展一次检查,现将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和准确评价各区(县)渔政管理检查站2008年上半年渔业行政执法与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交流借鉴、改进工作,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与渔政管理工作效能。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今年新修订的《上海市渔政管理评分标准》为依据,以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渔政执法情况为重点,主要对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案质量、渔政执法船艇管理制度、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行政许可管理、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组织领导

  渔政管理工作检查由市渔政处统一领导。市渔政处成立检查工作小组,由处领导任组长,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开展本次渔政管理工作检查。

  四、检查方式与步骤

  根据年中检查的特点,结合以往年中检查实施情况,2008年年中渔政管理工作检查采用集中案卷评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以下五个步骤:

  (一)区(县)渔政站上半年度渔政工作小结;

  (二)检查小组对区县渔政站2008年渔政管理工作档案(学习记录、巡查记录、养殖水产品安全监管有关材料、渔业污染事故调处案卷等)、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进行评查;

  (三)由有关区县提供优秀档案、案卷,区(县)渔政站进行学习;

  (四)交流和讨论;

  (五)检查小组将在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区(县)渔政站通报总体意见;

  五、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渔政站要认真总结2007年12月-2008年6月的执法与管理工作,严格对照标准组织自查,将自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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