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商发〔2008〕14号)
各市商业局(委):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切实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任务。为此,省厅结合商业工作实际,提出了《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的指导意见》,并经全省商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的指导意见
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直接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关系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是全省各级商业部门必须做好的重点民生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保持市场繁荣稳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市场监测,通过信息导向稳价
搞好市场监测是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发生异常波动的重要前提,是科学决策,有效调节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各级商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及粮食、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和价格变化,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增强应对工作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充分利用辽宁商业之窗、新农村商网、商务天气预报等网络平台,广泛搜集、传输、分析、发布各类市场信息,通过信息导向调节社会供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市场供求信息和宣传报导的准确性与科学性,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消费,稳定消费预期。
二、密切产销衔接,通过增加货源稳价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多渠道组织货源,以量稳价。认真调查、掌握、分析当地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产、销、存、运、价等情况,加强产销衔接,搞好供求平衡,并根据不同商品的替代效应落实好替代品货源。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合作机制,鼓励产、销区加强合作,搞好区域调剂。积极动员副食品批发、零售、加工企业以及贩运大户与主产区、种植和养殖大户搞好对接,签订长期订购合同,建立密切的产销联系,形成稳定的进货渠道和货源基地。发挥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的规模经营优势,加强供应链建设,完善吞吐调节功能。
三、提高流通效率,通过降低成本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