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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液化气价格补贴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液化气价格补贴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8]9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近一段时间,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升影响,我省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采取补贴措施稳定液化气市场的通知》(发改电[2007]3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实行液化气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时间:
  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连续补贴4个月。
  二、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元。
  三、补贴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对象液化气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除省财政已下达的液化气补助外,其余由市、县政府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把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液化气价格补贴作为当前稳定物价,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落到实处。积极化解液化气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造成的影响,妥善安排好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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