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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尚待纠正的越权定价项目统计表》(附表2),并于5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表的时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重点复查阶段,6月至7月,省发改委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成复查组,分别对设区市、县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1、听取越权定价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汇报;2、核对《越权定价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尚待纠正的越权定价项目统计表》;3、检查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和收费的文件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收费许可证。集中对下级报表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归类。对尚待纠正的问题,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在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属于越权定价行为。
  3、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省发改委对各地自查、复查情况进行梳理,并督促整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议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保证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的经验,要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整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从制度上防止问题发生。
  三、界定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省计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
  3、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委托下放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1:
  越权定价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已纠正未纠正小计备注
1、设区市级越权定价行为(件)    
其中: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    
2、县级越权定价行为(件)    
其中: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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