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自《
价格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
价格法》、《定价目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或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的认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价格管理、整顿价格秩序、维护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要认真学习《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指导思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坚决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要提高各级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调定价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这次越权定价治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同时要会商有关部门,获得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越权定价治理工作。
二、治理越权定价的内容和步骤
(一)内容
这次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二)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5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以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文件进行认真检查。属本单位制定的,立即自行纠正;属政府或其他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建议其尽快纠正;对拒不纠正或界限不清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