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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55号)


宁夏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

  你局《关于2008年度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适当收取招标服务费的请示》(宁招办[2007]57号)收悉。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企业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医用耗材统一招标代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在实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工作时,可向投标人收取每份不高于150元招标文件费;向中标人按单个中标品规收取代理服务费,每个品种规格收取标准为200元。

  二、你局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收费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医用耗材招标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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