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创业。建立起创业者能够自由创业的制度环境,不断降低创业门槛。在政策取向上,鼓励敢于讲利益、合法谋利益。允许创业失败,对于失败者再次创业的,创业孵化器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延长创业者孵化时间。对政府引导资金已经支持过的创业失败者,其经过评审程序符合条件的新创业项目,可以再次给予引导资金资助。通过政府引导资金的运用,引导创业人才和社会资本流向高技术领域,在我省形成鼓励高技术产业创业与发展的环境。
(三)加强中介机构体系建设。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规范各类市场中介服务。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围绕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创业、人员培训、政策咨询、促进产业与金融结合、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增强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信息和金融、技术、法律等专业化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现有产权、技术交易所、交易市场的作用,建设专门领域的交易市场,为科研成果上市和各类企业寻求技术提供公开的洽谈和市场交易平台。通过定期举办科研成果与企业的推介活动,创造良好的成果转化氛围和环境。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支持作用。通过政府对高技术产品的采购,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启动和结构升级,拉动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政府采购法》,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定期制定颁布我省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本省高技术产品,需要招投标的,在一定范围内向本省高技术企业产品倾斜,体现对本省高技术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扶持。在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承包合同中,应规定一定比例的分包合同,用于购买本省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调整政府投资结构,重点支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企业购买专利和其他技术、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孵化器和各类公共平台建设。
(六)加强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高技术项目。建立中小高技术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探索政府与投资企业合作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高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充分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支持中小高技术企业创新活动和产业化。鼓励我省有实力的高技术企业在境外上市。
(七)加快发展创业投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制定我省实施的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已有的国有创业投资的主导作用,鼓励发展有限合伙制民间创业投资,加强与海外创业投资的合作,探索创业投资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高技术产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创业企业。大力培育、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八)建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采取经营者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方式,激励经营人才的创业热情。建立职务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收益分成机制,鼓励主要发明者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将职务发明和成果产业化中的创造性劳动转化为个人资本,鼓励技术入股、科技成果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形成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的市场机制,创造人尽其才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