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赣发改能源字[2008]5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发电企业: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江西省2008年火电项目建设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42号),要求我省加强在建发电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核准办法,认真做好电力项目前期工作。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电力项目的建设管理。各在建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和施工质量一把手负责制,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生产安全,按期建成投产。
二、认真做好已纳入规划的火电、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1、已纳入小火电关停计划的上大压小项目,要进一步落实内外部建设条件,按计划上报核准。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复函(路条)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取得项目支持性文件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已列入上大压小关停方案尚未取得国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许可的项目,要进一步落实关停条件,尽早取得国家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
2、已纳入电力规划的新建扩建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我委初可审查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能源战略布局和能源流向(不应出现煤电倒流现象)。
3、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规定,有序开展前期工作。风力发电项目需按照我省风电开发规划和统一部署,由我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需通过初可审查并取得我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后,根据复函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核电项目,暂只开展江西核电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其它项目不得擅自开展前期工作。
4、热电联产项目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符合《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864号)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可行报告,报我委进行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企业余热发电项目应参照上述程序单独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