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乳品;
(五)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我省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 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三)乳品加工企业。
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单位成本增加额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审核认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化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企业名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