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8]8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方案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
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