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部《关于印发〈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86]228号);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
(十)《黑龙江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号);
(十一)《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第5号);
(十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扣押款和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黑财罚[2007]2号);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稽查方式
本次稽查采取分级负责和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的自查和复查工作自2009年9月初开始到10月初结束。从10月下旬开始,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自查情况,组织专门检查组,对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县的稽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涉及省级非税收入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
在自查工作中,中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执收执罚单位的稽查;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收执罚单位的稽查和所属县的抽查;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收执罚单位的稽查工作。
省财政厅委托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省工商局、省食品药监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哈外各单位和中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名单附后)进行稽查。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实施。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全面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从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中省直各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摆上日程,认真制定检查方案,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检查到位,确保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稽查。省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和单位的自查和复查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与各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确保稽查工作规范有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保证稽查质量。
(三)依据政策规范处理。在稽查工作中,鼓励自查自纠。对稽查和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委托市县检查的中省直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