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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章 计量维修

  第十八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核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报废的医疗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管理部门参考;

  5、定期对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维修登记制度,医疗设备在保养和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记录相关的故障原因、排除方法。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保证一定数额的医疗设备维修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调剂报废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医疗设备,应调剂使用。调剂设备应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设备因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的,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淘汰的医疗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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