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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适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二)二级以上具有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拥有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疾患的诊断权。
  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为首诊患者出具具有科主任审核签字的诊断证明书,对于确诊后需除痛治疗的患者,还应建立除痛病历和除痛病历册(除痛病历由病人自行保管,除痛病历册由医疗机构专门保管),并在户籍簿原件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保存建立除痛病历患者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患者有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存根以及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代办人(1-2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除痛病历册首页应标明患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病情摘要、临床所见、诊断、疼痛程度评价以及建议使用麻、精药品的品种、规格、剂量等,还应注明首次复诊日期,同时在病历首页背面附上诊断证明存根以及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痛病历册和《知情同意书》由建册医疗机构专门保管,需要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在复诊和续购药品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接诊医师对有关证件与病历册核对无误后开具麻、精药品,复诊时复诊情况并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
  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应出具诊断证明书,并与转入医院做好转院交接手续,转入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新建除痛病历和相应病历册,并在户籍簿原件上注明和加盖公章。转出医院要收回患者原除痛病历,并按规定保存。
  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和患者《知情同意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六)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用量。医师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做除痛治疗开具麻、精药品时,处方不得出现空项。
  对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要长期用药进行除痛治疗的,原则上不使用注射剂,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注射剂的,按临时使用麻、精药品对待。
  (七)首诊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如患者不主动到首诊医疗机构复诊或随诊,医疗机构可自动取消其继续使用麻、精药品。
  (八)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
  (九)患者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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