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卫医字〔2006〕4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我厅制定了本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知情同意书、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略)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麻、精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期间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前,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检查申请机构麻、精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条件并核对药学人员资格。戒毒医疗机构申领《印鉴卡》需向发放《印鉴卡》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