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06]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以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省卫生厅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原则上在设区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符合条件的,每个设区市设一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