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九、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部门(包括卫生监督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实行督办查办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办查办的范围主要包括: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省各部、委、厅、局要求协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二十一、督办查办工作由厅领导分管、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共同负责。厅领导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列办、登记、催办等工作,各处室负责承办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厅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凡涉及几个处室的承办件,由牵头处室负责协调、跟踪和反馈情况。
二十二、厅办公室应就以下工作落实情况报请分管厅领导对相关处室进行督查督办,或受分管厅领导的委托对相关处室进行督查督办:
(一)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
(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
(三)以省卫生厅名义制发的有关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督查督办的事项以及省、部领导批办事项;
(六)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工作。
二十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重要决定及主要领导批办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天;对省委、省政府会议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情况。
二十四、对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重要决定和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厅长负责抓落实;对厅党组确定的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决策,由分管厅领导负责抓落实。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委、办、厅、局要求协办事项由厅领导批示责任处室承办。
二十五、卫生厅坚持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加强卫生厅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