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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监理行为的监管内容主要如下:

  (一)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核查重点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法人授权,监理人员配备、上岗资格、人员变更、人员的执业证书或上岗证书单位与从业单位是否一致、人员到岗及质量监理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了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完善。

  (三)核查见证取样和送检责任的履行情况。检查重点为:岗位职责是否落实、人员是否到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防水材料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单手续是否齐全、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完整。

  (四)核查旁站监理责任的履行情况。检查隐蔽工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记录是否及时、齐全。

  (五)核查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六)对项目监理机构以下质量监理履职情况进行程序性检查。通过对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查、审核签认、检查等记录的检查,来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质量监理职责。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主要人员的上岗资格审查记录。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表。

  4、施工组织设计及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的审查签认记录。

  5、施工单位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签认记录。

  6、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核查或平行检验记录。

  7、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8、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签认记录。

  9、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审定签认记录。

  10、抽检隐蔽工程报验记录。

  1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报验记录。

  12、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签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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