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企业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人员名单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与卫生监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监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不得随意变更。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企业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需同时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或上岗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