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得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监理员应由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助理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取得新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五)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八)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监理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