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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9]26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费用归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宣传、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完善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城镇居民政策咨询、参保缴费、变更登记、就医管理等尽可能依托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完成,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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