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管理部门备案且政府采购档案齐全、制度完善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预算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得1.5分,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的每次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考评由政府采购办牵头,组织考评并提供考评结果。
第七章 非税收入管理(12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认真及时填报非税资金收缴计划,并按规定上报非税收入处和相关处室,得3分;对未经非税收入处审核上报部门预算的扣1.5分;对瞒报、虚报、漏报的扣1.5分,对当年不报需追加调整计划的每调整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1.5分。
第二十七条 落实非税收入以票控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收,执收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银行代收网络,得2分;对坐收坐支的每发生一笔扣1分,直至扣完2分。
第二十八条 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得3分,对乱收费每发生一项的扣1分。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及时办理票据准用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并如实登记票据台账,安全保管财政票据的得2分,出现丢失、毁损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2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时核销已用票据,及时足额上缴票面金额,得2分,出现错用、串用财政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2分。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由非税收入处、稽查处、票据管理处、收费中心组织考评,提供考评结果。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12分)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上报财政备案得的2分,否则不得分。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需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三十三条 年度中新增资产(卡片)及时入账并上报市财政得的3分,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