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建立项目库,认真填报项目申报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报送项目申报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打印成册上报市财政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第六条 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之内批复下属预算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由预算处牵头,结合第四季度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工作进行考评,并提供考评结果。
第三章 预算支出进度(13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预算单位对公用经费按月制定均衡支出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九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要制定出年度均衡支出计划,落实项目实施时间和责任人,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条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点的选取及目标进度原则上是:第一考核点为6月30日,支出进度为50%;第二考核点为9月30日,支出进度为75%;第三考核点为11月30日,支出进度为95%。
具体计算方法为:实际支出÷调整预算×100%,超过或低于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1个百分点扣1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下同)。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进度考评由国库处牵头,各支出处室配合,组织考评工作。
第四章 厉行节约(13分)
第十二条 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制定厉行节约措施,并报市财政局的得1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预算单位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参保,“一车一卡”管理,费用信息定期公布。交通费在上年基础上降低15%,得4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的加1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