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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保函退回条件》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保函退回条件》的通知
(郑建办〔2009〕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专业担保公司,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建委、郑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自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一些担保的建设项目陆续完工,为规范工程担保手续的解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解除的条件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解除条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施工企业履约担保的解除条件为建设工程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二、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解除的程序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后,凭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和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退回保函;施工企业在工程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凭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退回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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