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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执纪执法单位依纪依法没收、追缴或暂时扣缴的有价证券,由执纪执法单位保管,列财物清单报财政部门备案。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及时退还;该没收的,由执纪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兑付,取得的兑付款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十一条 执纪执法单位在办案时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物品和暂时扣押、封存的涉案物品,由执行收缴或扣押的执纪执法单位保管,列财物清单报财政部门备案。案件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随案移交物资清单,实物仍由原查处机关保管。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及时退还;该没收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类别处理:
  (一)一般性物品(包括不动产),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由物资保管的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取得的变价收入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二)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执纪执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单位处理。
  (三)非法书籍、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等物品,以及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由执纪执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四)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取得的变价收入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五)低值易耗品(市场评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由执纪执法单位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取得的变价收入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六)对国家规定需有特许使用、生产、经营权的物品,并确定为不宜拍卖的,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七)确有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物品,除按规定必须销毁以外,可对物品进行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处理后,由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取得的变价收入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执纪执法单位办案所需的正常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形成的政府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需专项拨补的大要案办案经费(含上级交办案件)和下级协办单位办案及相关费用开支,经核定办案成本后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对部门必要的重大支出项目,由执纪执法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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