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9〕577号)
为规范和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加强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生活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3、其它资金。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省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残联在每年的年初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