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督查的通知
(农险办〔2009〕9号)
各市、县(区)农险办:
根据省民生办《关于开展28项民生工程专项督查的通知》(民生办〔2009〕29号)要求,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6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在全省开展一次试点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主要检查各市、县(区)是否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组建理赔管理机构。经办保险公司在县(市、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乡村服务网络是否建立; 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是否签订协议。
(二)目标任务分解。主要检查各市、县(区)是否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
(三)保险政策宣传。主要检查各市、县(区)政府是否通过大众媒介开展面上政策宣传;经办机构是否对农户开展面对面宣传,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
(四)试点进展情况。主要检查省农险办《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承保、理赔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试点品种承保进度情况;2008年市、县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2009年市、县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照已上报预计承保数量足额安排。
(五)基层反映情况。主要了解基层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听取基层单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方式:
(一)组织领导。督查工作由省农险办统一部署,各级农险办分级组织实施,上一级负责对下一级的督查。省对各地的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采取各试点单位自查与省农险办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试点单位自查。各试点单位对照各市与省政府签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责任状及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农险办。
2、省农险办抽查。自通知下发之日,省农险办将视情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个试点市分别抽查1-2个试点县(市、区)、投保农户和经办保险机构网点。
(三)督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普通农户)等方式,对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