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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杂费的同时,提高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负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负担40%,超出的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8:2分担。
  2、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学校的生均经费,县(区)级财政承担所管辖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
  3、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和城市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时,原地方政府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省确定标准的,须在原标准基础上安排,不得减少。
  4、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中央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和用好省里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区)核定的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同时切实做好市县配套资金的筹集,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配套。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继续做好农村教育网点布局调整和城市新区的网点建设工作,确保我市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
  三、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并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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