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免杂费补助标准按照我省和我市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直属中小学校学生免杂费资金20%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学生免杂费资金20%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生、年,初中140元/生、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负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生、2008年350元/年.生、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生;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全省平均贫困率为20%。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晒免一补瞌h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负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上述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中,市(县、区)分担原则是: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属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各县、区级财政承担本县区城市中小学的补助经费。
考虑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在省里无组织机构代码,省补经费无法直接核拨到两开发区,07年的省补资金由市财政本级代收代付,地方财政配套分担部分由两开发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