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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免杂费补助标准按照我省和我市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直属中小学校学生免杂费资金20%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学生免杂费资金20%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生、年,初中140元/生、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负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生、2008年350元/年.生、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生;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全省平均贫困率为20%。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晒免一补瞌h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负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上述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中,市(县、区)分担原则是: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属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各县、区级财政承担本县区城市中小学的补助经费。
  考虑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在省里无组织机构代码,省补经费无法直接核拨到两开发区,07年的省补资金由市财政本级代收代付,地方财政配套分担部分由两开发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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