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08年4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方可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为3年。
五、2008年4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六、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属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本市市区居民户口簿或者暂住证及一份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提交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持申请材料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一人只能办理一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
八、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九、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多设办证点等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和驾驶证,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收取费用。
十、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十一、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对出厂车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厂销售。
十二、车辆生产、销售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