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洪府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快速增长,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有些车辆属违法生产、销售,隐患较多,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二)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三)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二)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三)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四)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

  (五)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三、最高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50公里,并且如果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30毫升、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