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洪府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快速增长,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有些车辆属违法生产、销售,隐患较多,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二)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三)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二)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三)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四)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
(五)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三、最高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50公里,并且如果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30毫升、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