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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连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二、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确定企业在岗军转干部解困标准

  从今年起,每年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营、团级解困标准在此基础上保持原有级差,分别增加80元和150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则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并按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凡本人工资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齐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1997元/月。据此,确定2008年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997元/月;营、团级分别是2077元/月和2147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工资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三、同步调整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

  从今年起,每年以上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则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185元/月。据此确定1953年底前参军 ,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2008年生活补助标准为1185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1185元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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