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新上项目(含引进的外资,内资新上项目);
2、企业原地技术改造或扩建项目;
3、在本市范围内退城进郊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为新增建设投资,不含利用原有资产);
4、属于主要靠县区自身努力做工作而落户本区域的央企或省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中央、省、市主导安排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3010”工程项目必须先行向办公室申报,经认定方可纳入本县区、开发区开工项目和考核项目,并享受市“3010”工程项目优惠政策支持。办公室对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适时集中组织认定。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开工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引进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
2、核准或备案材料(含用地预审或许可、环评、安评及批复等材料);
3、属新引进的项目,还需提交“投资协议”复印件。
第七条 办公室收到县区申报材料后,在申报县区和企业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核实,然后整理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认定为“3010”工程考核项目。
第八条 在“3010”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将重点落实四项机制: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牵头责任落实机制,每个项目都有县区领导牵头挂点;重大问题落实过程报告机制,办公室每月要编印简报;重大项目督查督办跟踪问效机制,办公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或市领导现场办公解决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将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3010”工程项目需提请市或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应认真梳理,做好前期衔接工作,及时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以召开“3010”工程项目专题协调、现场办公等方式协调解决,有关县区或部门必须按协调的要求限时落实到位。
第十条 对确认为市“3010”工程的开工项目,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经常深入项目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与存在的问题,切实主动地做好服务与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单位要求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办公室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协调情况进行核查,对推诿、拖延、不作为的市直部门、县区、开发区,一经查实,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