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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3010”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确定项目认定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昌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工业重大项目(“3010”工程)的意见》(洪发[2007]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010”工程项目是指经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纳入考核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30亿元以上(总投资允许相差10%,下同)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其中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30亿元以下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简称“10”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简称“30”工程项目(注:工程项目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总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第三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协调、服务、考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的申报受理与认定意见、有关问题的梳理、跟踪服务与考核及对领导小组协调的工作在落实中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单个“3010”工程项目界定要求:

  一、时间要求

  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影响本市生态环境,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总投资达10亿元或3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工程起止年限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年或5年,且首期投资额分别应达到总投资的1/3。

  二、项目要求

  项目总投资和实施期限符合上款条件的工业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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