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房屋交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三)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时,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第八条 市发改委、建委、招管办、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一)市发改委应当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投资计划等情况。
(二)市建委应当每月向市地税局传递建筑(含装饰)施工许可证办证情况。
(三)市招管办应当每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四)市房管局应将包括非住宅在内的所有“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查验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五)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应当查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税票,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依据涉外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