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检验收存“交强险”凭证时要查验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情况,对未缴纳车船税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检验手续。
对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丢失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税部门出具车船税缴纳(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检验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市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产生的税收仍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项目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建账建制,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由各主管地税部门按以下规定代开:
(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