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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医疗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以下机动车辆免征车船税:

  (一)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二)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机动车辆。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机动车辆。

  (四)经批准免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或者行驶证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机动车辆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的,由地税部门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六条 已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其核定载客人数、自重等计税标准以核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按照规定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机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不能提供机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地税部门根据机动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可以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也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销售“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应将车辆缴纳车船税的完税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具体规定按照《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执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其车船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第八条 机动车辆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对购置的新机动车辆,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九条 机动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已完税的机动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开具完税凭证的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手续的被盗抢机动车辆,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车船发还证明30日内,到地税部门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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