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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医疗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第九条 对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不能按月传递的,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传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年检验照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第十条 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传递给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采集数据,可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也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为提高数据准确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传递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做好信息传递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互相传递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并对收到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未按照规定传递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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