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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医疗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管理办法》、《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医疗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机动车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登记信息的顺畅传递和有效共享,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以下工作信息:

  (一)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二)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三)注销登记信息: 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四)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五)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第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工作信息:

  (一)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二)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三)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登记信息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传递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向所辖区域内的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税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向所辖区域内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

  第七条 信息应当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传递,暂不能传递的,应当采用数据电文传递,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信息传递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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