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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各用款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二)当年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未安排或已安排但因各种原因未按计划使用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安排。

  (三)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维护及项目评审费用经市财政审核后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

  五、政府采购

  使用了本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投资中用于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上述信息化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软件采购、开发和系统集成费用,并单独列项,同时注明软件产品采购和开发范围。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同时,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反馈制度。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或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调整。项目如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已经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应填报《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情况表》,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底将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分析,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各成员。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

  七、项目管理与验收

  使用专项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四制”管理。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服务提供、招标代理等各有关单位应依法签定合同。专项资金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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