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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明确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的配置标准、建设要求及布局。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地方传统与文化特色,提出文化事业发展的目标,确定文化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第三十五条 提出体育事业发展的目标,确定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区域居民的生活水平和需求,合理配置商贸设施,并确定等级和规模。
  第三十七条 合理配置城乡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康复设施,并确定等级、标准以及空间布局。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区域旅游事业发展水平和需求,合理配置旅游服务设施,并确定等级和规模。

第五章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十九条 确定城乡一体化区域内需防洪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泥石流)的范围及设防标准;确定设防方案与防洪堤坝走向。
  第四十条 提出城乡一体化区域内消防安全布局原则,合理布置城乡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提出城乡消防给水规划方案及消防通讯、消防指挥系统、消防通道的建设原则。
  第四十一条 进行城乡一体化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确定禁建区、慎建区,提出严重威胁城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 确定城乡一体化区域内抗震防灾规划的目标及区域抗震设防标准,提出区域内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等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应急避难疏散场所等避震防灾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据城乡一体化区域的战略地位、重要设施布局,确定区域内人防设防标准、防护目标及要求。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四条 分析研究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历史演变过程,分析制约因素或条件,识别规划方案对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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