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提出城乡供水发展目标;确定城乡用水量标准,预测城乡用水总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确定城乡水源地选择原则及防护措施、城乡重大供水设施布局、供水区划。
第二十五条 提出城乡排水发展目标;确定排水体制;估算城乡污水总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等级及综合利用措施,城乡重大排水设施布局,排水区划,提出乡村污水收集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确定用电量指标,预测用电负荷;选择供电电源,确定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确定主要发电厂、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供电区划。
第二十七条 确定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确定邮政设施标准、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主要邮政设施布局;确定主要电信设施的位置、电信干线走向,电信区划。
第二十八条 依托区域资源,结合区域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城乡供热方式、估算供热负荷、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确定热源位置、供热量、热负荷,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供热区划。
第二十九条 提出城乡燃气发展目标;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供应规模、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系统和压力等级;确定主要调压站和贮存站的位置和容量以及输配干管走向、管径、供气区划。
第三十条 确定城乡环卫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预测城乡生活固体废弃物总量,确定城镇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提出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处置措施建议。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保障、服务等设施。在各部门专项规划基础上,结合现状分布特点及设区的市、县(市)城乡居民点配置情况,按照城乡统筹、优化调整、分类分级配置社会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等职业六类教育设施的数量、配置标准、建设要求与布局。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学校要明确布局、建设数量及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