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复函
(鞍价发[2007]3号)
市长风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通知精神,考虑我市价格水平并结合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运营成本,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车辆(当事人)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5%执行,对入场交易但未成交的车辆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二、机动车交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验证及其它相关服务等。
三、你公司要在市场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