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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有市和县(市、区)水利(务)局的代表参加。重要的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七条 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市水利(务)局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组织进行验收。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成果报省水利厅备案。
  《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先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主持。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建设档案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和移交。各参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程档案和统计人员,随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每个项目执行“四项制度”、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进度与验收及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建设的目标。
  第三十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要及时掌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市水利(务)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水利厅。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公告制度,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使水库及时发挥防洪、灌溉和供水等效益。
  第三十二条 水库工程特性发生变化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规定履行大坝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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