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监理必须具有丙级(含丙级)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市水利(务)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办理每个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省补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验收。因特殊情况在汛前不能完工的,必须落实应急度汛方案,并在汛期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省及省以上补助投资按批复投资概算总额的65%~85%控制;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省及省以上补助投资按批复投资概算总额的60%~80%控制。各市配套资金视市级财力状况要达到10%以上。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原则上不要求乡(镇)、村自筹。
第二十三条 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及勘察设计费用的补助,严禁挪用和滞留,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2001)及财政部门“报账制”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参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主要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