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批后的工程总投资作为省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市水利(务)局要加强投资管理与监督。省厅将对批复的小Ⅱ型水库初步设计进行抽查、复核,对检查发现确实存在套取补助资金问题的项目,将核减其资金补助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核减其所在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的前提条件是:初步设计已批复;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或已列入地方财政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市水利(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后,省水利厅下达工程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1、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2、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3、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名单;4、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方案;5、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地方财政投资计划文件;6、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已组建;2、初步设计已批复;3、建设资金基本落实;4、招标工作已完成,监理及施工承包合同等已签订;5、质量与安全监督和开工报批手续已办理。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按打捆后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招标工作,具备条件的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委托代理,同时按职责分工进行行政监督。
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座时,施工和施工监理可分别打捆招标选择承包商,其中施工招标必须是一个水库一个标段,分库列项目清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超过5座水库时,可打捆成两个标。
各年度项目的招标工作结束后,市水利(务)局要及时将招标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