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市水利(务)局是本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落实经费,组织做好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各项前期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小Ⅱ型病险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是该县(市、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落实本级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全面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各项前期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一个县(市、区)设立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和开工报批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组织工程建设;落实和管理建设资金;完备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评价与鉴定:按照《辽宁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市水利(务)局、县(市、区)水利(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完成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由鉴定承担单位形成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由市水利(务)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水利(务)局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务)局委托具有水库枢纽工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务)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确定。必要的工程管理设施(如管理房、工程监视设施、安全观测和水雨情遥测设施、通讯设施、供电系统、照明设施和防汛抢险路等)可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一并考虑。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建设内容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初步设计变更有关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