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水供〔2008〕170号)
各市水利(务)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在5年内完成现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大决策,规范和加强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大坝安全评价与安全鉴定工作,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工程项目。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各市政府负总责、省给予资金补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申报、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参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库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各地在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水库管理人员与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全省小Ⅰ型病险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及竣工验收。